深圳市人事局
关于执行《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8月5日)
深人发〔1994〕21号
根据市政府颁发的《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4〕141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做好我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辞职辞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不适用于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事业单位。
二、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侨政会字〔1983〕第007号)精神,凡属归侨、侨眷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出国、出境定居的,应办理离职手续;其余人员出国、出境定居的应办理辞职手续。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辞职辞退,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正副局级的管理人员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正副处级的管理人员分别按管理权限报各区的人民政府和市人事部门审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报市人事部门审批;其余人员由各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四、对擅自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除名手续。
五、《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辞去现职一年之后,未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所录用或接收的人员,其国家干部身份不再保留,并由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其辞去公职手续。
六、辞职人员的工龄计算按照《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执行。
七、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和工勤人员的辞职辞退,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各单位审批,其辞职辞退后的待遇参照《办法》执行,人事档案的移交、管理及善后问题按市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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