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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细则》的通知(深人社发〔2012〕37号)

深人社发〔2012〕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精神,落实海外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规范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工作,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细则》,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外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的发放对象是经确认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具体发放的标准与条件按照《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若干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奖励补贴资金的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和决算,配合市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申请人人才资格、在深工作等情况;制订奖励补贴发放汇总表(包括发放人员姓名、个人开户行、账号、金额等明细),形成支付申请,完成资金发放以及建档管理等工作。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具体受理部门为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第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审查申请人住房优惠政策享受情况。

  第五条 申请人向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提出发放奖励补贴申请,同时递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在职工作证明(原件);

  (四)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国(境)外人员需提供外国专家证(复印件)或就业证(复印件);

  (六)若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席技术专家”标准认定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需提供有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验原件。受理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

  第六条 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审查申请人的人才资格、在深工作等情况。市住房和建设局审核申请人政策性住房享受情况。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住房和建设局出具的审核意见,核定申请人奖励补贴发放标准,以年为单位核算出申请人应领取的奖励补贴数额,形成支付申请(支付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汇总表和明细表等)函报市财政委员会。

  第八条 市财政委员会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复核后,按照国库支付的相关程序予以拨付,并将拨付情况反馈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如因信息不准确而造成拨付不成功的,由市人事人才公务服务中心核实补充信息后,再报市财政委员会审核发放。

  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将奖励补贴支付后形成的回单归档备查。

  第九条 奖励补贴每年发放一次,分五年等额发放。首次发放时间为申请获准后的次季度。奖励补贴剩余额度于每年年底发放。奖励补贴剩余额度领取人员需于每年10月份向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在职工作证明(原件);

  (三)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国(境)外人员需提供外国专家证(复印件)或就业证(复印件);

  (五)若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席技术专家”标准认定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需提供有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验原件。经审核无异议后,发放奖励补贴。

  第十条 申请人在奖励补贴5年发放期内终止在深工作或被取消人才资格的,奖励补贴停止发放。

  第十一条 奖励补贴实际发放情况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单位与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资金。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取消再申请资格;情况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建设局应积极配合,对奖励补贴发放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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