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人社发〔2011〕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管理,根据《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办法(试行)》(深人社规〔2009〕4号),现就做好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管理,根据《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办法(试行)》(深人社规〔2009〕4号),现就做好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任期评估工作作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按照《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办法(试行)》认真做好高层次人才任期内期中和期末任期评估工作。
二、评估对象为已认定为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的人员,评估时间的起点为被评估对象获得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时间,请各单位将评估结果于考核结束后一个月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三、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内晋升为更高层级者,其任期评估以上一任期起始时间为起点,如2年内晋升更高层级者,须作期中评估;如超过2年晋升更高层级者须作期末评估;上一期以新晋升层级认定时间为终点,新任期以晋升后认定时间为起点,分别作期中和期末评估。
四、不按要求完成评估工作并上报《任期评估备案表》者,将停止其享受相关政策。
五、各单位登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上申报系统”中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业务申报系统”,输入相关信息,并按要求打印(《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备案表》)、盖章,报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地址:福田区深南中路新城大厦东座2楼,电话:25985107)。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评估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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