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及《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276),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276)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休假制度及休假计划并认真贯彻落实,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休假权利。各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休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的,应在第二年安排补休;确因工作需要仍不能补休的,应按照该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具体支付办法是,有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填写《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核准表》(表样附后),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报主管部门核准,并在本单位公示3日。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并领取报酬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应休年休假当年截至12月31日止实有在编在岗人数的10%。
三、工作人员自愿放弃年休假的,既不安排补休也不发给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工作人员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全年本人应发的全国标准工资、特区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改革性津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全年本人应发的全国标准工资、绩效工资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实行薪级工资制的公务员为全年本人应发的薪级工资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五、我市机关及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列入部门预算,按照不超过规定比例享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人数实报实销;其他经费类型的事业单位自筹解决。
六、以上规定从2010年起执行。
附件: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核准表
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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