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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09版)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深圳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是事业单位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重要内容,对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必须以促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必须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确保改革和规范工作顺利进行。

  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监察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审计局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深圳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9〕59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我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二、实施步骤

  第一步,从2009年1月1日起在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学校实施;

  第二步,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额及构成项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中除全国工资之外的部分全部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由两项津贴构成:(一)保留现行特区津贴,继续单列运作;(二)新设立“基础津贴”,分为48档(见附表1),与特区津贴联动运作。基础性绩效工资须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发放,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在条件成熟后实行工资统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人力资源保障(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实行总额管理,各单位在核定的总额内自主制定分配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自行发放。

  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见附表4)、过节费、年终考核奖、计划生育奖继续按现行政策运作,其中年终考核奖的计发基数调整为全国工资与绩效工资之和。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定及分配

  (一)在各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项目及标准的基础上,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核定办法为: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70%×30%;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的核定办法为: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60%×4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核定办法为: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50%×50%。目前财政核拨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未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市属高校(含市高级技工学校)、市地税局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超出核定工资额度的合理收入,经人力资源保障(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可暂予保留,今后调整绩效工资额度时逐步冲销。

  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以各单位每年1月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如年度内相关因素发生较大变化(如人员增减、基础性绩效工资调整标准等)的,可申请重新核定。

  (二)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三)各单位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要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工作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在本单位公示,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规范退休(退职)人员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归并为全国统一退休金、特区津贴、“综合补助”、“保留补助”。其中,“综合补助”按退休时的职务(岗位)层次发放(见附表2),“保留补助”按退休时特区津贴相对应的档次发放(见附表3)。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的80%发放“综合补助”、“保留补助”。退休(退职)人员过节费继续按现行办法发放。

  六、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所需经费,财政核拨经费单位由财政承担,其他经费类型单位自行解决。

  七、有关具体规定

  (一)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后,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调整为全国工资与特区津贴之和,但计缴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不变。

  (二)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实行与考勤制度相挂钩的机制。

  1.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日内,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相应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扣除半天基础性绩效工资;超过1小时的,扣除1天基础性绩效工资。

  2.严格实行事假审批制度。工作人员请事假,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批。当月请事假在1个工作日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予扣除;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超过的事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1个月内事假天数累计达10天及以上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部扣除。

  3.严格实行病假报批制度。工作人员请病假,应按规定报批。1个月内病假天数累计在10天(含)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予扣除;超过10天的,按其超过的病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1个月内病假天数累计达20天及以上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部扣除。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4.未经批准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扣除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以上病假、事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工作人员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每月实际工作天数21.5天计算。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5%计发。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审查、羁押而脱离工作岗位的,在此期间停发绩效工资。经审查后,未受到处罚或处分的,绩效工资予以补发。除此以外,一律不予补发。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及刑事处罚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八、纪律要求

  事业单位不得在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及核定的工资总额以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委、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审计局负责对我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参照执行《关于严格执行市直机关公务员统一临时岗位津贴制度的规定》(深纪发〔2002〕13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机关违反统一临时岗位津贴、补贴、加班费制度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纪发〔2004〕23号)等规定,确保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

  附表:1.深圳市事业单位基础津贴标准表

  2.深圳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综合补助标准表

  3.深圳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保留补助标准表

  4.深圳市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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