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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版)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报告省人事厅职称处。

  广东省人事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根据人事部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是指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经省统一考试入学,完成规定学业,或经省组织的自学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和中专学历的毕业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包括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档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考核认定对象,是指在多种所有制的事业、企业单位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符合本文第二条规定的中专、大专、本科毕业及硕士研究生,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即对其政治表现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水平、工作成绩进行全面考核的合格者,可认定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第五条 取得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承认学历的中专、大专、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在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达到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和条件要求的,个人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研究生班毕业、双学士毕业及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硕士学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符合中级资格条件,可申请考核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 申请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须提交如下材料:

  1.《广东省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份;

  2.《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打印件5份;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4.论文、成果业绩及证书、证明材料各一份(硕士毕业生对照中级资格条件提交);

  5.黑白正面免冠大一寸近期相片一张。

  第八条 为做好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企事业单位应组建考核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申请认定初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并将考核评议结果,填入《广东省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第九条 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小组由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单位分管领导及人事干部5-7人组成,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

  第十条 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设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接受上级单位职改部门的指导,并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1.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

  2.按规定的程序公正、客观、自主地开展考核评议工作;

  3.保守工作秘密,不泄露考核评议及表决情况。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在单位、各级职改部门不予确认其专业技术资格。

  1.从事与所学专业不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

  2.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或不胜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

  3.违反职业道德或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

  4.未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及业绩材料,或提交的材料有弄虚作假的。

  第十二条 考核认定工作小组实行回避制度。在考核评议本小组成员的直系亲属时,本人应予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三条 考核认定工作小组在召开考核评议会议前,单位人事部门要安排时间,组织小组成员学习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及考核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考核评议时,单位人事部门要向考核认定工作小组报告本次申请考核认定初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材料及有关情况。评议结束应进行总结、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十四条 建立考核认定评议会议记录备查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名单、评议对象、成员发言要点,投票评议结果等。

  第十五条 经单位考核认定工作小组评议,以无记名方式表决获小组人数过半通过的人员,按资格审批权限报省直主管部门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同时要做好考核认定材料的归档工作。对考核中未获认定资格的人员,可延长半年至一年再次考核认定。

  第十六条 考核认定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用考核认定资格之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按有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人事厅职称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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