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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2号)

深人社规〔2016〕1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有关精神,现就调整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自2016年10月1日起,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含户籍及非户籍)的就业见习补贴按照每人每月2500元的标准执行,其中见习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承担,余下部分由政府承担。见习单位实训补贴标准、见习单位录用奖励标准及在本市未曾缴交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市农转居人员除外)的年龄在16至30周岁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青年的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等其他事宜,仍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见习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4号)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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