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人社规〔2015〕1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号,以下简称深府〔2013〕60号),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适用范围
本通知涉及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根据深府〔2013〕60号等市政府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以下简称岗位补贴)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人员(以下统称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标准和调整机制
政府为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建立与最低工资标准同步适时调整的机制。其社会保险费缴交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单位缴交部分由财政补贴,个人缴交部分由本人承担。劳务派遣机构管理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岗位补贴享受期限
自深府〔2013〕60号文执行之日起,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开始享受岗位补贴之日距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期满后均不得再次享受岗位补贴。
四、加强监督管理
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沿用现有劳务派遣机构为在岗人员保管个人档案、缴交社保费、处理涉及劳动关系事宜的管理模式。各区(新区)可结合实际,确定劳务派遣机构。
(一)强化用工单位管理责任。
提供临时性工作岗位的用工单位,应对岗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要严格对在岗人员请销假、考勤等的日常管理,加强在岗工作情况的巡查和抽查力度。申请岗位补贴的,应提供用工单位负责人签名及加盖用工单位公章的考勤表。用工单位需调整或取消临时性工作岗位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劳务派遣机构。
(二)规范申请和支付流程。
岗位补贴的申领和发放,统一在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操作执行。劳务派遣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通过系统提出费用申请,并提供在岗人员考勤记录,系统自动生成应发费用。劳务派遣机构注册地所属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和复核。复核完成后应公示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上岗人员户籍所在区(新区)或街道将费用支付给派遣机构,派遣机构应于当月月底前向在岗人员支付岗位补贴。在岗人员辞职或达到退休年龄的,系统终止发放岗位补贴。有缺勤、病假等情况的,应相应扣减岗位补贴。
(三)加强在岗监管,做好政策到期人员服务衔接。
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在岗情况的监管,对在岗人员补贴发放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抽查、复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提前制定政策到期人员分类帮扶工作预案,动员多方力量,通过专项就业服务行动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帮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3月1日之后发放的岗位补贴低于本通知标准的,按本通知标准予以补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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