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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7号)

深人社规〔2015〕1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号,以下简称深府〔2013〕60号),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适用范围

  本通知涉及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根据深府〔2013〕60号等市政府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以下简称岗位补贴)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人员(以下统称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标准和调整机制

  政府为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建立与最低工资标准同步适时调整的机制。其社会保险费缴交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单位缴交部分由财政补贴,个人缴交部分由本人承担。劳务派遣机构管理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岗位补贴享受期限

  自深府〔2013〕60号文执行之日起,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开始享受岗位补贴之日距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期满后均不得再次享受岗位补贴。

  四、加强监督管理

  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沿用现有劳务派遣机构为在岗人员保管个人档案、缴交社保费、处理涉及劳动关系事宜的管理模式。各区(新区)可结合实际,确定劳务派遣机构。

  (一)强化用工单位管理责任。

  提供临时性工作岗位的用工单位,应对岗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要严格对在岗人员请销假、考勤等的日常管理,加强在岗工作情况的巡查和抽查力度。申请岗位补贴的,应提供用工单位负责人签名及加盖用工单位公章的考勤表。用工单位需调整或取消临时性工作岗位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劳务派遣机构。

  (二)规范申请和支付流程。

  岗位补贴的申领和发放,统一在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操作执行。劳务派遣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通过系统提出费用申请,并提供在岗人员考勤记录,系统自动生成应发费用。劳务派遣机构注册地所属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和复核。复核完成后应公示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上岗人员户籍所在区(新区)或街道将费用支付给派遣机构,派遣机构应于当月月底前向在岗人员支付岗位补贴。在岗人员辞职或达到退休年龄的,系统终止发放岗位补贴。有缺勤、病假等情况的,应相应扣减岗位补贴。

  (三)加强在岗监管,做好政策到期人员服务衔接。

  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政府委托临时性工作在岗情况的监管,对在岗人员补贴发放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抽查、复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提前制定政策到期人员分类帮扶工作预案,动员多方力量,通过专项就业服务行动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帮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3月1日之后发放的岗位补贴低于本通知标准的,按本通知标准予以补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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