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人社规〔2015〕22号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创业项目征集工作,为自主创业人员搭建创业项目信息服务平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业项目征集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创业项目征集工作,主要采取有偿征集、动态管理的方式,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创业项目。提倡开展公益性创业项目征集。
(一)项目征集条件。
1.符合本市经济转型、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绿色产业、低碳经济、循环经济、新兴产业、环境保护和高新技术的要求,符合服务、经营模式创新和带动就业的需求。
2.创业项目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限制项目。项目持有人应具有对项目的所有权、经营权或代理权。
3.创业项目要求投资少、风险小、市场前景好以及适合在本地落户发展,加盟的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4.创业项目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项目持有人具备为创业者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5.项目持有人已在本市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并实际经营创业项目一年以上。
(二)项目入库。
1.申报。项目持有人申报创业项目的,应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进行单位注册立户;完成注册立户后,通过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外网)填报创业项目入库申请,详细说明项目的基本概况、市场前景、风险提示、目标客户、管理模式以及相关成功案例等,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
2.评审。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汇总网上申报成功的创业项目,每半年组织一次项目评审。项目评审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创业导师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创业导师组成评审组进行。
3.公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经评审通过的创业项目在市公共就业服务网站公示7天。
4.入库。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纳入创业项目库,并通知项目持有人。
(三)项目征集补贴。
对入库的创业项目,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与项目持有人签订协议,给予项目持有人一次性补贴3000元。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无偿对入库的项目进行推介。
二、创业项目使用
(一)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创业项目库,完善创业项目资源共享机制,以及风险提示机制。
(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依托创业项目库,面向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项目推介和展示活动,所需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
三、在库项目更新及退出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健全创业项目更新和淘汰机制。
(一)在库的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更新:
1.项目商业模式已经优化的;
2.项目持有人的商事主体名称或经营地点变更的;
3.其他应当更新的内容。
(二)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定期对在库项目进行清理,对不再具有推广价值的创业项目予以退出。
四、监督管理
(一)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创业项目入库管理,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相关项目入库资格。
(二)项目持有人如有弄虚作假、违规套取创业项目征集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创业项目入库资格,追缴补贴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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