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促进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1〕33号)和《关于推进我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改革的通知》(深府办〔2011〕90号),凡我市普通高校(含深圳大学城内院校)毕业生或入学前具有我市户籍的市外普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大专及以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属毕业2年内未实现初次就业的,可享受企业招用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见习培训补贴、自主创业补贴和临时生活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现就各项补贴申请发放的相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申请的备案流程
各项补贴的申请受理和发放工作由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统一使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发的《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网上操作。申请“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补贴”和“见习单位录用见习毕业生奖励”等补贴项目时,用人(见习)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通过网上注册方式,成为《系统》的外网平台用户,并在实际招用(见习培训)行为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向注册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备案。
(一)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以下均简称用人单位)招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实际缴交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中企业应缴交部分的80%(金额保留到元)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用人单位招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录《系统》外网申报平台,查询确认所招用高校毕业生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库”中有效数据后,可依照指引进行网上招用申报;
3、招用申报确认受理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与所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到注册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备案。备案时需携带《劳动合同》原件和《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备案表》;
4、用人单位未能在30日内完成备案的,则本次招用申报失效;
5、备案成功并自签订合同的当月起,连续缴交社会保险满6个月后,用人单位可按照规定申请“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6、备案成功后,所招用人员即视为已就业,不再享受其它针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政策。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
1、经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免费中介服务,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之后,按实际招用人数,申请每人5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2、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并被用人单位录用,需先由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流程进行招用申报和备案,申报时注明为职业介绍方式。用人单位备案完成后,人力资源机构可登录《系统》外网申报平台,依指引完成相应的申报和备案,无需另行向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备案;
3、备案成功并自签订合同的当月起,连续缴交社会保险满3个月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照规定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
4、相应的招用备案成功后,所招用人员即视为已就业,不再享受其它针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政策。
(三)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补贴
1、经认定的深圳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单位(以下简称见习单位),依照相关规定接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见习学员参加见习计划,见习单位和见习学员可享受如下补贴:
(1)见习学员生活补贴:每人每月8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见习期间应由见习单位先期按月支付给见习学员;
(2)见习学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每人每月13元。见习期间应由见习单位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3元的标准为见习学员购买和垫付费用;
(3)见习单位岗位补贴:见习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如期完成见习工作项目后,按照接收见习学员数量,按每人每月300元给予见习单位岗位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2、见习单位接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计划,登录《系统》外网申报平台,查询确认所招用高校毕业生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库”中有效数据后,可依照指引进行网上接收申报;
3、接收申报确认受理后,见习单位在30日内到注册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备案。备案时需携带《深圳市接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备案表》。
4、见习单位未能在30日内完成备案的,则本次接收申报自动失效;
5、见习计划完成后,见习单位可按照规定申请“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补贴”;
6、见习计划进行期间,见习学员暂不能享受其它针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政策,在此期间见习学员被所在见习单位录用并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见习单位可申请提前支付已发生时段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补贴”。
(四)见习单位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奖励
1、见习单位录用在本单位见习的学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实际缴交社会保险6个月之后,按每人500元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奖励。见习单位同时可申请“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2、见习单位录用见习学员就业,登录《系统》外网申报平台,依照指引进行网上录用申报,申报时注明为:见习录用;
3、录用申报确认受理后,见习单位在30日内与所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到注册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备案。备案时需携带《劳动合同》原件和《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备案表》;
4、见习单位未能在30日内完成备案的,则本次招用申报自动失效;
5、备案成功后,所录用人员即视为已就业,不再享受其它针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政策。
二、补贴申请审批流程
(一)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用人单位向注册地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深圳市用人单位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及《深圳市用人单位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
(3)用人单位银行账户确认证明书。
2、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确认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岗位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身份资格、就业登记情况、缴交社会保险情况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区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并经公示7日无异议的,报区人力资源局(社会建设局)审批和支付补贴。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接受职业介绍服务的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
(1)《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和《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明细表》;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银行账户确认证明书。
2、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确认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岗位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身份资格、就业登记情况、缴交社会保险情况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区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并经公示7日无异议的,报区人力资源局(社会建设局)审批和支付补贴。
(三)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补贴
1、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
(1)见习单位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深圳市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审批表》及《深圳市高校毕业生见习生活补贴明细表》、《深圳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补贴明细表》、《深圳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学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明细表》;
(3)学员考勤、生活补贴发放、人身意外伤害险购买等凭证;
(4)见习单位银行账户确认证明书。
2、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确认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身份资格以及学员考勤、生活补贴发放、人身意外伤害险购买情况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区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并经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区人力资源局(社会建设局)审批和支付补贴。
(四)见习单位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奖励
1、见习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录用奖励,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见习单位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深圳市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审批表》及《深圳市见习单位录用奖励明细表》;
(3)见习单位银行账户确认证明书。
2、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确认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岗位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身份资格、就业登记情况及缴交社会保险情况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区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并经公示7日无异议的,报区人力资源局(社会建设局)审批和支付补贴。
(五)困难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1、申请补贴的条件和标准。
已办理失业登记满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和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零就业”家庭或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2、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补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困难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
(2)本人失业证和家庭户口本;
(3)困难类别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需提供民政部门证明,属于“零就业”家庭需提供家庭相关成员失业证,属于残疾人家庭的提供相关残疾证明;
(4)个人银行帐户。
3、审核支付。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确认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身份资格以及审查所出具的相关凭证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区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并经公示7日无异议的,报区人力资源局(社会建设局)审批和支付补贴。
三、其它事项
(一)本通知所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后从未与用人单位签订过就业协议书,也从未与用人单位签订过劳动(聘用)合同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参加省级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计划(即“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充实社区服务”、“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服务期满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本市生源毕业生。毕业后升学、留学、应征入伍及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的高校毕业生不列入本通知范围。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汇总“广东省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信息”和“深圳市高校毕业生报到信息”相关数据。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库,作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认定依据。未进入本数据库的,不能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相关补贴。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跟踪、管理户籍在本辖区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时为他们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岗位推介等服务。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保证数据库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及时修改错误信息,补充遗漏信息,并统计和通报各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完成状况,督促按时完成当年任务指标。
(三)《系统》开放公共查询平台,可提供高校毕业生自行查询本人就业状况信息。
(四)高校毕业生对本人就业状况信息有异议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查询。如本人认为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条件但未能进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库”的,可持接收本人学籍档案的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未就业证明材料和个人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补录。
(五)通知中所指“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家庭”,均为由我市相关机构认定的“家庭”,且申请人为本“家庭”成员。其它情况的,不列入本通知范围。
(六)通知中所指各项公示信息均由受理业务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其办事场所内以适当方式公开发布。
(七)招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和提供见习培训的单位,如发生所招用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提前结束见习的,应及时向区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并终止所享受的补贴。如发生恶意骗取补贴的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
(八)困难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按月发放,在领取期间实现就业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终止其继续享受补贴资格。
(九)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1〕17号)和《关于发布我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工种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1〕18号)的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十)通知所涉及补贴事项的申请表格可登录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sz12333.net.cn/)下载。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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