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解读(简明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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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序号 | 情形 | 可提取额度 | 次数 | 提取材料 | 备注 | ||
一套房 | 二套房及以上 | 2010年9月30日后购买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异地) | ||||||
住房消费提取 | 1 | 购买住房 | 余额(不超过总房款) | 余额的60%(不超过总房款) | 不予提取 | 1次 | 1. 房地产权属证书或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2. 购房发票或契税税票 | 在购买住房后2年内申请 |
2 | 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 | 月应缴存额×还贷月数;不超过实际还贷额 | 月应缴存额×60%×还贷月数,不超过实际还贷额 | 每年1次(按月委托提取的,每月一次) | 1. 贷款合同;2. 抵押合同;3. 还款证明 | 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应当是偿还贷款本息住房的权利人 | ||
3 | 支付房租 | 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5%。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 网点办理每年≤2次;自助办理每月1次 | — | 职工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即可申请提取 | |||
4 | 其他住房消费 | 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40%,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 网点办理每年1次;自助办理每月1次 | — | — | |||
非住房消费提取 | 5 | 退休 | 全部余额 | 1次 | 退休证 | 无退休证的,男性满60岁,女性满55岁 | ||
6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全部余额 | 1次 |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证 | — | |||
7 | 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 | 全部余额 | 1次 | 本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人员登记证明 | — | |||
8 | 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 全部余额 | 1次 | 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 | — | |||
9 | 户籍迁出本市 | 全部余额 | 1次 | 户口迁移证明或迁入地户口簿 | — | |||
10 | 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全部余额 | 1次 | 无 | — | |||
11 |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 全部余额 | — | 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 非销户 | |||
12 | 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 自费部分 | — | 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收费收据或者本市社保票据) | 非销户;凭证开具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2年以内 | |||
注:1.提取基本材料包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2.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住房的,可提取额度按照购房提取情形的规定执行。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申请销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4.所有提取情形的详细流程及材料可参照公积金官网公布的各类办理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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