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更多+ » 经典法库 » 社保 » 正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9号)

发布日期:2016-11-09
发布机构: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文 号:粤人社规〔2016〕9号
名 称: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

日期:2016-11-09 10:21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税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更好地保障重度伤残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

  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从150元提高至277元。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发放:

  (一)2015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从2016年1月起,在原发放标准基础上再按月加发127元伤残津贴;

  (二)2016年1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核定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伤残津贴发放标准基础上,从首次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直接按月调整加发277元伤残津贴。

  二、进一步完善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确定机制

  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各统筹地区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从300元/月调整至2016年本市城镇类的城乡低保标准(以下简称“本市城镇低保标准”),此后最低发放额标准每年7月1日按照当年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调整而自动调整。其中,本统筹地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有两个或以上城镇低保标准的,按照最高的一个城镇低保标准确定。具体调整发放如下:

  (一)当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当年7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人员,在当年度正常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从当年7月起调整至本市城镇低保标准额发放;

  (二)当年7月1日(含本日)至次年6月30日(含本日)首次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抚恤金应发放标准低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至本市城镇低保标准额发放。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9月26日

产品咨询

-=||=-收藏赞 (0)


万伯智业 | 让组织管理更至简-与企业共致远 »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9号)
分享到
1
0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推荐

评论 (0)

登录
立即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
  签 到
请登录后签到
每日签到得5积分,每连续签到7日将额外得20积分

 

积分排行榜
1.Candy56046 积分
2.vr8ryxw5ejn52pe644211 积分
3.chriswin40059 积分
4.4zzv1e8540019 积分
5.老夫子40010 积分
6.Deborah38371 积分

单位学习卡


隐藏内容,解锁需要登录
登录解锁

用户中心
用户管理中心复制已复制
提供各种数据概览
客服微信
18718478067复制已复制
客户服务专属联系微信
contact-img
QQ咨询
617680202复制已复制
客户服务专属在线QQ
contact-img
选课
金币充值
企业金币复制已复制
购买“单位系列VIP专题”的用户,账户将获充相应金币
积分充值
我的积分复制已复制
根据积分规则累积积分,或联系我们进行积分充值
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复制已复制
企业法律顾问咨询
推广返现
推广返现复制已复制
推广大使,最高返佣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