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交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
视不同情况,申请人还需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三)对于非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签名的合同,应当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组织负责人授权签订合同的书面授权证明(加盖公章)。
(四)对于涉外合同,应当提交中文合同或者双语对照合同,合同为外文形式的,应当同时提交与原合同释义相同的中文副本及一致性承诺书(加盖公章);合同中金额为外币的,按结算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申报,并附上相应的财务收入说明(加盖财务专用章)。
(五)对于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合同,应当载有知识产权归属的相关条款,且附上相对应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与实施许等)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于以技术入股和技术股权转让方式订立的合同等,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无形资产评估报告。
(七)对于提成支付或者分期支付(月、季度或年度)的合同,按实际发生金额填报,并附上当期财务收入说明(加盖财务专用章)。
(八)对于人力资源外包合同,除合同(包括框架协议书)外,应当附上当期财务收入说明、当期所开发项目内容情况及人工时计算说明(加盖财务专用章)。
(九)对于与技术开发、转让(许可)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应当附上此前已认定登记的相关技术开发、转让或者许可合同原件。
(十)对于涉及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的合同,应当附上详细费用清单,列明不属于技术性收入部分的合同价款(加盖财务专用章)。
(十一)合同内容不明确、不完整的,或者材料不齐全,或者材料真实性存疑等,应当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须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材料原件彩色电子版(PDF格式),其中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上传。
特别提醒:对虚构、伪造技术合同骗取财政资金补助、减免税、资质认定、奖酬金提取等优惠政策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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