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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宝安法律沙龙】劳动合同解除与实务操作技巧

【宝安法律沙龙】劳动合同解除与实务操作技巧

主题:劳动合同解除与实务操作技巧

承办:深圳志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承接单位:深圳市元亨力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主讲:刘康健律师
资深律师 资深人力资源管理专家
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
中国优秀企业文化管理师

课程对象
总经理、CHO、人力资源总监、经理、招聘经理、员工关系经理以及需要学习劳动法及企业管理的各层级干部。

授课方式
采用文字案例、视频案例、现身说法、故事分享等培训方式。

授课时长
标准时长:6小时/天,本期沙龙:3小时/半天

课程大纲
企业离职管理用工风险及应对策略
一、离职形态、类型分析
1、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形态分析;
2、用人单位的败诉原因分析。
二、员工辞职与不辞而别环节HR的风险控制
1、预告解除(辞职)的法律要求及预告解除中的操作细节;
2、辞职反悔、急辞与未满通知期辞职的处理;
3、HR对员工不辞而别的不当处理、法律风险及弥补方法。
三、员工被迫辞职的法律风险及HR应对措施
1、辞职与被迫辞职的法律后果分析;
2、员工被迫辞职的几种常见理由及操作手法;
3、HR对员工被迫辞职的应对方法。
四、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法律风险控制
1、协商解除的法律风险点在哪里?
2、协商解除后已怀孕为由反悔怎么处理?
3、协商解除协议书的设计要点。
五、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的法律风险控制
1、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雇要点;
2、录用条件怎么设计?
3、解雇中的一些细节考虑。
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雇的法律风险控制与实务操作
1、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雇的司法审查要点;
2、如何界定严重违纪?取证方式?
3、HR的操作细节:举证与解雇流程、细节。
七、严重失职解雇的法律风险控制与实务操作
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认定;
2、如何界定“渎职”与“重大经济损失”?
3、HR在操作解雇需注意的细节。
八、利益冲突解雇的法律风险控制与实务操作
1、兼职与双重劳动关系;
2、利益冲突的解雇方案选择与举证;
3、利益冲突解雇的转化方式与风险规避。
九、欺诈行为解雇的法律风险控制与实务操作
1、员工常见欺诈行为;2、隐婚、隐孕的特别处理;
2、欺诈行为解雇的操作要点与细节。
十、刑事责任解雇的法律风险控制与实务操作
1、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界定标准;
2、劳动者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
3、刑事责任解雇的要点与注意事项。
十一、医疗期满解雇的法律风险控制与实务操作
1、医疗期的认定;
2、虚假病假的处理;
3、医疗期解雇的要点与操作细节。
十二、不能胜任工作解雇的法律风险控制与实务操作
1、如何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什么证据法院才会采信?
2、不能胜任工作与末位淘汰制;
3、不能胜任工作解雇的流程与操作细节。
十三、情势变更解雇的法律风险控制与实务操作
1、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何认定?
2、情势变更解雇前的程序性要求;
3、情势变更解雇的操作要点与细节。
十四、经济性裁员的法律风险控制与实务操作
1、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2、经济性裁员的程序要求及禁忌事项;
3、经济性裁员的操作要点与风险防范。
十五、非过失性解雇的方案选择及经济成本、法律风险分析
1、提前通知与代通知金;
2、方案选择及经济成本、法律风险分析。
十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及风险控制
1、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2、合同终止环节中的风险点;
3、合同终止的操作要点与风险防范。
十七、离职的程序操作
1、离职处分协议的设计与法律风险控制;
2、HR如何进行解雇前评估;
3、解除通知的设计与送达方式选择;
4、解除程序要求及法律风险控制;
5、离职手续的办理瑕疵与法律风险。
十八、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解雇争议与实务处理
1、未婚先孕与未婚生育;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假与待遇如何处理;
3、司法实践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理方式。
十九、离职补偿
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计算年限;
2、违法解雇的赔偿金计算方法;
3、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方法。

时间:2023年9月17日(周日下午)14:00-17:00
形式:线下面授沙龙
【保质保量】3小时
【活动流程】
13:45-13:55 签到(请务必提前到,准点开课)
14:00-15:30 主题分享(1.5小时)
15:30-15:40 免费茶歇
15:40-17:10 主题分享(1.5小时)
地点:深圳宝安区鸿丰华互联网创意园2楼2F-021,12号线(海上田园方向),黄田站D出口,465米
费用:原价999,限时免费

      引入企业内训:【温馨提示】课程(不限于现有专题)均可引进到企业内部培训,欢迎咨询客服预约。由讲师驻企业内部授讲,可根据企业需求对课程内容侧重点进行调整,量身定制更具针对性!培训时间可根据企业需求安排。万伯智业以课效为保障,致力于为各需求企业提供相关领域的代表性师资,旨在满足企业客户人才培养的不同需求,提供优质、实战、高性价比培训咨询服务。
      万伯智业经过多年的积淀,通过整合强大的业内师资资源平台,旨在满足企业客户人才培养的不同需求,致力于帮助企业搭建系统的解决方案!产品覆盖精益改善、品质管理、成本管控、班组建设、采购物流与供应链管理、IT项目研发、生产项目研发、人力资源管理、通用管理等领域……除了线下培训外,万伯智业可为个人客户提供海量课程的在线学习平台、为企业客户免费搭建员工在线学习平台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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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 (4)

    1. Deborah09-11 15:19

      “末位淘汰制”作为一种绩效考核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目标,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制定的考核体系对员工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淘汰得分靠后的员工。这一制度源于美国通用电气公司杰克·韦尔奇,也叫10%淘汰率法则,在我国,华为、阿里巴巴等知名企业都在使用。近年来,我国一些企业将“末位淘汰制”纳入企业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根据考核结果,定期将业绩居于末位的劳动者调岗、调薪或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利用“末位淘汰”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会面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风险,但如果用人单位基于约定利用“末位淘汰”制对员工进行了调岗调薪,则该行为将可能被认定为系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的行为或系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并不违法,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想要单方面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方式:1.过失性解除:即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员工存在过失;2.非过失性解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调岗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未能协商一致的;3.裁员。即“末位淘汰”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来看,对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作了极大的限制,原则上法律未予以明确规定的,均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基于“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关于用人单位根据“末位淘汰”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给出明确观点。根据《八民纪要》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2. Deborah09-11 15:17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3. Deborah09-11 15:16

      第二,劳动者考核等次居于末位,是否属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考核居于末位时,可能是其不胜任现职工作,也可能是其能够胜任现职工作,但因各种因素在某次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末位淘汰与不胜任工作,属于完全不同的概念。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司法实务中,能否胜任工作一般从是否符合工作岗位要求加以判定,考核标准需要明确、具体、客观。而末位淘汰反映的是员工之间工作能力的对比情况,即便人人都胜任工作,也仍然会有人排在末位,反之,即便人人都不胜任工作,也仍然会有人排第一,所以以排名确定是否胜任工作,不合理也不合法。

      再者,即便将“末位淘汰”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也不得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因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诚如公报案例“戴为军诉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如劳动者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则用人单位可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在劳动者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而如劳动者虽在考核中处于末位,但其并非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则用人单位不能对其进行调岗、降薪等行为。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仅仅因劳动者在考核中处于末位等次,就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而解除合同。

      但如前文所述,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对“末位淘汰”制员工进行调岗调薪,将其岗位与排名挂钩,能上能下,公平、合理,未损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只要员工同意,在此情形下就能运用该考核结果,对居于末位的劳动者调整岗位。但需说明的是,此种情形下的调岗调薪,非基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而是基于双方在合同中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情形作了条件预设,因此应认定为依据约定对劳动合同的履行。

    4. Deborah09-11 15:13

      第一,劳动者考核等次居于末位,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法上并未具体规定哪些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可以称得上 “严重”,仅在已被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对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有同样判别程度的“严重违纪”情形有着较为形象的场景和较为直观的标准。当这些规定不再适用时,立法者显然将“严重”与否的裁量权交给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其有一定的自主权。因此考量“末位淘汰”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时,应首先根据规章制度规定审查是否将“末位淘汰”列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方式。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50条及《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不能单纯依据规章制度对相关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进行认定,还应综合考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规定内容等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审判实务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判断是否达到“严重”程度:1.劳动者行为是否危及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或者造成企业重大影响、损失;2.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3.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重复频率。在“末位淘汰制”项下,考核居于末位是一种客观状态,当用人单位采用了考核制度时,便一定会有员工因考核制度的存在而处于末位,劳动者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客观上亦难言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正是基于此原理,最高人民法院“八民纪要”亦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制”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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