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所以,在4S店向你明确告知其不能按约定时间交车的情况下,你的救济途径有:一、跟4S协商解决;二、催告4S店尽快交车,如果他们没有在合理期限交车,那么你可以行使解除权,并要求4S店双倍返还定金。三、继续要求4S店交车,并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你的实际损失计算。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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