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模式,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和信息沟通机制。《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也就行业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市《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案》提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
近年来,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围绕“20+8”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行业,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150家,为超12万家企业精准提供信息检索、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管理规范等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打通了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企业的“最后一公里”。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治理体系,规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共分为五个章节:一是总则,包括工作站的定义、工作站备案管理的原则、主管部门等内容。二是工作站备案的规定,工作站备案,包含备案条件、提交材料、备案流程和命名规则等内容。三是工作站工作内容,包括工作站的业务范围、工作职责等内容。四是工作站管理,包括人员配备、社会监督、信息报送、年度评价和退出机制等。五是附则,工作站分站参照适用、实施日期和有效期等。
(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设立主体
行业协会、商会、产业园区和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者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可自主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
(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备案要求
工作站备案的条件:1.设立主体成立1年以上;2.具有保障工作站正常运行所需的场地、设施及资金;3.负责人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4.配备至少1名专职或兼职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5.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度;6.设立主体、工作站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工作站备案应提交的材料:1.备案申请表;2.设立主体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关于保障工作站运行所需场地、设施、人员及资金的说明;4.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关文件; 5.设立主体、工作站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承诺。
(三)工作站的工作内容
工作站提供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主要包括:1.信息咨询,提供知识产权文献数据库信息检索、推广信息服务资源、公共政策咨询等信息服务;2.宣传培训,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宣讲及业务培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3.业务指导,提供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合规、维权等业务指导,帮助服务对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制度,优化知识产权管理和布局;4.维权援助,建立畅通维权渠道,对接维权服务资源,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志愿活动,建立健全维权互助机制,提升维权能力;5.纠纷调解,成立或加入纠纷调解组织,配备知识产权调解人员,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快速化解知识产权纠纷;6.自律管理,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自律机制,倡导知识产权行业自律和诚信守法,自觉抵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竞争环境;7.沟通合作,加强沟通交流,促进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合作共享;8.监测分析,开展知识产权状况调查研究,动态了解企业、行业、产业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及时反馈海内外知识产权保护风险和服务需求,积极为知识产权政策制定建言献策;9.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10.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工作。
鼓励工作站参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按规定开展的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领域示范创建活动。
(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管理
1.工作站应加强人员配备,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2.工作站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3.工作站应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如实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妥善保存有关文字、影像等业务资料。
4.已备案工作站应定期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包括工作站分站的工作情况。每年七月份报送上半年度工作简报,每年一月份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5.鼓励已备案工作站加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联盟。
6.市市场监管局每年组织对备案满1年以上的工作站开展年度工作评价。对评价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工作站,市市场监管局在政策扶持、宣传培训、专家指导等方面予以鼓励和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工作站,市市场监管局对其先进经验予以宣传推广;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工作站,通过行政指导等方式,督促其改进工作。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工作站的备案:1.设立主体申请取消备案的;2.设立主体已被吊销、除名、撤销或注销的;3.工作站连续两个年度不参加评价或连续两个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4.设立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已不符合工作站备案条件的;5.在备案过程中存在提交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情节严重的;工作站取消备案后再次申请备案的,应间隔至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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