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服务网点一般允许用于哪些使用功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规》)规定,商业服务网点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根据业态的火灾危险性,居委会、物业管理、文化活动中心(室)、小型诊所、社康中心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和居民配套服务用房也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但不应用作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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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规》)规定,商业服务网点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根据业态的火灾危险性,居委会、物业管理、文化活动中心(室)、小型诊所、社康中心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和居民配套服务用房也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但不应用作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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