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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珠海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批复【粤高法〔2023〕11号】

广州、深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指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 案件的请示收悉。为进一步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优化涉外民商事审判资源配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如下:

一、指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按照《规定》应当 由广州市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标的额为人民币 4000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指定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按照《规定》应由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区、 番禺区、增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 4000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二、指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按照《规定》应当由深圳市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根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意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标的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5000 万元(不含本数)。

三、指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按照《规定》 应当由珠海市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 4000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本批复适用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受理的案件。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批复。

为切实保障审判质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审判机构或者指定专门合议庭负责审理相关案件。请你院认真做好相关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此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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