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医保发〔2023〕13号
各相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市医药价格常态长效监管机制,推动医药价格信息进一步公开透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医药价格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范围
全面覆盖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逐步将本市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纳入价格监测范围。
二、监测方式
依托深圳市医药价格监测服务系统(通过“深医保”信息系统登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正式上线运行,以下简称价格监测系统),跟踪统计分析本市医药机构的医药收费数据,实现对医药机构与平均价格差异较大、波动较大或明显脱离市场价格规律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销售价格,以及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和明显违背市场竞争规律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的动态监测管理。
三、重点监测
(一)药品
1.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
2.纳入国家、广东省和本市单独支付保障范围的药品;
3.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用药保障范围药品;
4.单价高、销量大的药品;
5.被多次价格预警的药品;
6.其他需要重点监测的药品。
(二)医用耗材
1.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医用耗材;
2.深圳市医用耗材价格谈判中选产品;
3.单价高、销量大的医用耗材;
4.被多次价格预警的医用耗材;
5.其他需要重点监测的医用耗材。
(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1.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4.其他需要重点监测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四)监测专区
1.口腔种植专区,包括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用耗材以及常规单颗种植牙费用等;
2.其他需要以专区方式重点监测的医药价格。
四、社会监督
依托价格监测系统功能,将我市“医保药价通”升级为“医保价格通”,并适时通过“深医保”信息系统、深圳医保官方门户网站、“深圳医保”微信公众号、医保自助服务终端机等渠道公开发布,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本市医药价格信息以及定点医药机构位置和路径导航等多项便民查询服务,以及曝光相关医药价格违法违规案例等,进一步推动医药价格信息公开透明,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协同治理格局,持续引导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合理回归,维护医疗服务价格合理稳定。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医药价格主体责任。定点医药机构务必提高认识站位,严格履行医药价格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和本市医药价格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以及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有关约定;及时维护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基本信息,全面准确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以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并按要求上传药品和医用耗材“进销存”数据;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相关管理制度机制,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医药价格政策和业务培训,严格规范医药价格行为,做到明码标价、合理收费,切实保障就医购药群众合法权益。
(二)配合医药价格监测管理。定点医药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维护价格监测系统中涉及本机构的基本信息,按要求报送医药价格相关数据信息,并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有效性负责;及时妥善处置医药价格异常信息、预警信息等,主动正面引导和维护医药价格秩序。对于拒不配合开展医药价格监测管理或存在价格异常行为的定点医药机构,市医疗保障部门将通过信息披露、提醒告诫、函询约谈等方式予以分级分类处置,必要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六、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管理的通知》(深医保发〔2021〕1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4日
相关政策解读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