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以下简称《医疗条例》),深圳市卫生健康委于2023年9月7日制定发布了《深圳市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办法》,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深圳市中医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中医药条例》)于2022年12月29日由第七届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3年3月1日开始实施。《中医药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深圳市中医专科护士可以按照专科护士执业活动的有关规定开展执业活动,还可以开具非限制开展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单并实施治疗;开具中医养生保健、中医传统功法、食疗药膳、中医健康教育等非药物处方。
基于上述情况,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中医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工作,健全中医专科护士人才发展体系,促进中医护理学科发展,依照《医疗条例》及《中医药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深圳市卫生健康委会同深圳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中医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训基地、第三章培训考核、第四章执业规范、第五章监督保障,以及第六章附则。《办法》明确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专家委员会、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对中医专科护士的遴选、培训、考核、管理作出了明确的具体规定,为我市中医专科护士的培训和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明确中医专科护士培训基地建设要求及管理规范。
《办法》第二章明确了中医专科护士培训基地建设的条件、遴选流程、管理要求,明确培训基地工作职责,统一规范对培训基地管理。
(二)明确培训学员的招生、培训和考核。
《办法》第三章依据《医疗条例》第六十四条,统一中医专科护士的准入标准,建立中医专科护士培训和考核体系,规范深圳市中医专科护士培训。培训学员经培训基地过程考核、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终期考核合格的,可以取得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中医专科护士证书。
在《医疗条例》规定的专科护士条件的基础上,建立了深圳市外及已完成的深圳市内中医专科护士培训与我市中医专科护士制度的衔接机制。明确符合我市中医专科护士培训条件的护士,已参加符合规定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市外机构组织的连续3个月以上中医专科护士培训、省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举办的中医护理骨干人才培训,并在我市中医专科护士培训基地补充完成我市中医专科护士培训大纲相应课程和学时要求的,可以按照《办法》申请终期考核,考核合格后取得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中医专科护士证书,确保我市中医专科护士学员培训、考核条件和专科能力的一致,促进中医专科护士制度良性发展。
(三)明确中医专科护士执业规范。
《办法》第四章明确了中医专科护士在执业活动中的岗位职责,根据《医疗条例》第六十五条和《中医药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医专科护士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授权,在中医护理门诊或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布的目录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外用类药品、非限制开展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单,中医养生保健、中医传统功法、食疗药膳、中医健康教育等非药物处方。中医专科护士应当按照《办法》要求规范执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专科护士管理,建立执业授权制度和定期点评制度等。
(四)明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医疗机构对专科护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办法》第五章明确了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对中医专科护士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医疗保障部门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中医专科护理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管理。市中医专科护士专家委员会及其专家组负责协助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中医专科护士相关政策、培训大纲和确定培训教材,为遴选培训基地、开展中医专科护士培训考核等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医疗机构负责依据中医护理发展和服务需求,设置中医专科护士岗位,承担中医专科护士管理的主体责任,制定岗位、人员管理制度,保障中医专科护士“培训”和“使用”同等重要。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中医专科护士绩效考核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中医专科护士薪酬待遇、层级或者职务晋升等方面的重要考量因素。
相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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