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评价验收,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及利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项目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除涉密项目外,结余资金情况作为项目验收情况信息在项目承担单位范围内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备。
(二)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在退款通知下达之日起30日内退回结余资金及利息。
(三)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在退款通知下达之日起30日内退回结余资金、使用不合规资金及利息。
(四)超过合同规定的实施期限仍未申请验收的,市科技创新委终止项目,按照程序停止后续拨款,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资金专项审计,必要情况下可以邀请技术专家予以协助,确定应退资金(含结余资金、使用不合规资金),并且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终止通知的要求及时退回应退资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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