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原件。
2.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复印件。
3.合同有延期,以及负责人、承担单位、合同指标等变更的,或者设备费预算变更超过30%、改变设备品目的,应同时提供我委同意变更的书面批复或加盖我委公章的变更申请纸质资料复印件。
4.承担单位名称、项目组主要成员(不含负责人)、设备费预算变更未超过30%、除设备费外的预算科目调整等变更情形,应提供业务系统中的变更备案表(加盖承担单位公章)。
5.主项目的验收通过证明复印件(限国家和省配套项目提供)。
6.项目科技报告原件(编写提纲见附件1)。
7.证明合同约定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第三方检测报告是指,合法具有相关领域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于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其利益相关方以外的机构)针对合同约定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出具的检测结果。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的,送检单位必须是合同约定的承担单位。检测机构必须具有相应技术领域的检测资质。既有承担单位,又有合作单位的项目,既可由承担单位独立提供,也可由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分别提供。
如第三方检测机构无法对合同指标进行检测,应书面说明(单位盖章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无法进行检测的原因,由3家以上(含3家)用户使用报告原件(须注明用户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代替测试报告原件。
开展基础研究工作的项目,如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确实无法检测,且无用户,可以提供公开发表的文章。提供公开发表文章的,除文章本身要符合以下第8条关于文章的要求外,还应提供说明,包含证明指标的推导、演算等内容。
8.证明合同约定数量和质量的文章或著作的复印件(著作仅需提供首页、目录页和最后有关编辑、发行信息的页面)。文章或著作未正式发表但已收到用刊通知的,应提供用刊通知和文章全文(著作内容同上)的复印件。文章或著作内容应与项目研究方向相关,致谢部分应注明项目编号。
项目组成员必须是文章或著作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文章或著作中标注的所属单位也必须是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
合同约定的文章为SCI或EI检索的,应提供检索证明。
论文的发表统计范围是:项目申报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实施期限届满后6个月止(早于截止日验收的,统计截止日为验收申请之日)。
9.证明合同约定数量和质量的专利申请受理回执、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专利内容应与合同研究内容相关。项目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应为专利权人。
专利的申请、授权日期统计范围是:项目申报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实施期限届满后6个月止(早于截止日验收的,统计截止日为验收申请之日)。
10.证明合同约定数量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软件应与合同研究内容相关。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应为软件著作权人。
软件著作权的日期统计范围是:项目申报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实施期限届满后6个月止(早于截止日验收的,统计截止日为验收申请之日)。
11.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含有二维验证码封面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事业单位可提供资产负债表。
12.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含有二维验证码封面的审计报告)复印件(限资助额大于或等于100万元的项目提供,格式见附件2)。如合同中有合作单位,专项审计报告的统计范围应包含合作单位。
专项审计的统计范围是:财政资金统计范围从合同规定的实施期限起始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实施期限届满之日止;自筹资金统计范围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实施期限届满之日止,项目前期预研和筹备的经费投入,可追溯作为项目自筹经费,追溯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13.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原件(限资助额小于100万元的项目提供,技术攻关项目除外,格式见附件3)。如合同中有合作单位,经费决算表中的统计范围应包含合作单位。
决算的统计范围是:财政资金统计范围从合同规定的实施期限起始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实施期限届满之日止;自筹资金统计范围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实施期限届满之日止,项目前期预研和筹备的经费投入,可追溯作为项目自筹经费,追溯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14.对于提交验收申请时财政资助资金结余50%(含)以上的项目,应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15.合同约定了人员培养目标的,应对照下列情况提供相应证明。
(1)以获得学位(硕士、博士)为培养目标的,提供相应数量的培养人员名单和学生所在学校出具的培养证明(含培养单位名称、培养人员名单、培养目标,加盖学生所在学校学生处/教务处公章)。
(2)培养的工程师需提供国家认可的职称证书、技术工人需提供培训证明。工程师、技术工人等培养人员还需提供实施期内社保购买证明。
16.合同约定了新增就业人员目标的,应提供新增就业人员清单(应包含身份信息、社保号、社保缴存单位等内容)。
17.专项审计报告或项目决算表填报的所有支出,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与供货方或服务提供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2)供货方或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发票、收据复印件;
(3)向供货方或服务提供方付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4)供货方提供的货物清单(含货名、型号、单价、数量等);
(5)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服务名录(含服务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次数等);
(6)向项目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支付劳务费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7)向本单位项目组成员中在册员工及长期聘用人员支付人员费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8)支付绩效支出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18.合同约定了销售收入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与购买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2)向购买方开具的发票、收据复印件;
(3)购买方付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4)向购买方提供的货物清单(含货名、型号、单价、数量等),或服务名录(含服务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次数等)。
19.人才专项等合同约定了项目组成员在深工作时间的,海外人员到岗时间应提供出入境记录(必须提供)、工资(或者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交记录中至少两项作为佐证;其他人员到岗时间应提供人事关系、工资(或者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交记录中至少两项为佐证材料。
20.项目涉及科技伦理审查的,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向负责本项目伦理审查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伦理回顾性终结报告,接受科技伦理结题审查;提交验收材料时应提供本项目的科技伦理初始审查批件和跟踪审查(包括结题审查)批件/意见。
(二)申请整改验收时应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整改验收申请书原件;
2.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整改验收通知复印件;
3.按整改验收通知要求补充的材料复印件。
合同到期申请验收、申请整改验收的纸质材料装订要求如下:
1.一式一份,统一使用白色封皮,制作目录,页码连续编写,按附件所列清单顺序胶装。一本装订不下的可分上、下两册装订。
2.打印(复印)资料时请使用A4纸双面打印(复印),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书脊标注本项目验收年度(如2023年)及项目名称、单位名称。
相关稿件: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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