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9年7月,经市政府审定,我委发布《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和专家评审规范,建立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评审体系,推行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试行评审专家主审制。
构建公平公正、规范严谨、廉洁高效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制度,是我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18年市政府出台《深圳市重大科技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率先在全国实施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主审制”,经过三年多的实践,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一是建立了重大项目评审专家库,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主动邀请、共建共享等多种方式,国内外(含港澳)科技界、产业界高层次人才汇聚;二是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自组织实施以来,已涵盖了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专业领域,确保了高质量发展;三是重大项目从已完成评审项目的情况来看,比较有效地克服以往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存在的评审专家权威性不足、评审程序科学性不足、评审意见针对性不足和评审信息公开性不足等问题。
目前,我市科技创新正处在自立自强、突破创新、转型升级、引领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应对科技变革对于科技管理体制的挑战,进一步提高评审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有必要继续坚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主审制”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融入和贯穿到现行的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管理制度中,按照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和专家评审规范,建立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评审体系的目标,不断促进深圳科技创新事业发展。
二、主要内容
《评审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评审组织等十二章,共56条,比原办法新增14条,修改完善22条,保持不变20条。
第一章 总则。共6条,明确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科技项目评审和评审组织的定义、建立专家库和工作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 评审组织。共5条,明确评审组织的机制、条件、工作方式、专家组织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三章 一般项目评审方式和程序。共4条,明确一般项目的评审方式、方法和程序等内容。
第四章 重大项目评审方式和程序。共2条,明确重大项目的评审方式、方法和程序等内容。
第五章 一般项目评审专家遴选。共3条,明确一般项目评审专家遴选的要求、专家组人员构成等内容。
第六章 重大项目评审专家遴选。共3条,明确重大项目评审专家条件、构成、选取要求等内容。
第七章 评审专家管理。共5条,明确评审专家回避要求、操守、强化学术自律和学术监督等、科技主管部门动态管理等内容。
第八章 工作人员管理。共4条,明确工作人员工作纪律、要求、行文准则等内容。
第九章 评审现场管理。共10条,明确评审现场管理主体、对答辩人员的要求、评审组织补充专家的条件、评审机构和人员工作要求、对评审专家的工作要求和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十章 公开公示和异议处理。共4条。明确公开公示的原则、审批结果公示的时间要求、异议处理的条件等内容、
第十一章 科研诚信管理和监督检查。共8条。明确科研诚信管理的内容、评审组织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失信行为及其处理方式、评审专家的失信行为及其处理方式、项目申请人违反规定或失信行为及其处理方式、评审救济、信息公开等内容。
第十二条 附则。共2条,明确《评审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
三、主要特点
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特点:
(一)定义重大科技项目与一般科技项目。《评审办法》规定予以竞争性立项资助的科技项目,分重大和一般两类,分层次管理,重大科技项目明确为经市政府同意、立项资助金额1000万元以上,或者是资助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自主创新能力的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和重大装备的技术攻关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或者是重要人才专项等的科技项目。
(二)建立分层次的评审专家库。《评审办法》规定专家库分重大项目专家、一般项目专家两个层次,通过分层次管理,重大项目必须匹配重大项目专家,解决“找谁评”、“谁来评”的问题。
(三)坚持重大项目专家“主动遴选”方式。《评审办法》明确评审专家抽取或者选取两种方式,重大项目采用选取方式。
(四)坚持重大项目答辩评审主审机制。主审专家先期审阅,确立评分区间,专家组集体讨论,避免独立评审出现的专家意见过于分散,体现民主集中。
(五)分类制定项目评审程序和方式。一般和重大两类科技项目评审,分类分层级,重大项目分材料评审和答辩评审两个程序,并按推荐率、综合评分高低和拟立项数量确定下一阶段名单,其他项目评审则按情况而定。
(六)增加公开公示和异议处理内容。将原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办法中的公开公示和异议处理相关内容融入,畅通申诉渠道。
(七)健全科研诚信管理制度。按照《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融合原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办法中信用管理相关内容,增加科研诚信管理内容。
相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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