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建设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22〕13号),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依法依规对因政府机构失信导致企业受损的合法权益进行补偿救济,经全面征求各市政府部门、各区及社会公众意见后,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商务局牵头制定了《深圳市涉企补偿救济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工作背景及必要性
2021年10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深圳被列入首批创新试点城市之一,其中第71项改革事项提出探索建立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要求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针对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而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探索建立补偿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为切实落实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市建设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22〕13号),明确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商务局共同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研究制定企业合法权益受损评估与补偿救济协商办法,明确政府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补偿救济的标准及程序等,依法依规支持企业合理诉求,推动政府部门履行补偿救济责任。开展政府失信涉企补偿救济工作,可以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营商环境。
二、《办法》文件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二十二号)、《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一九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建设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22〕13号)等文件。
三、《办法》主要内容及说明
《办法》全文共二十条,主要包括总则、补偿救济程序、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五部分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标和依据、适用范围、涉企补偿救济的定义和原则。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企补偿救济工作及其监督管理。涉企补偿救济是指本市行政机关、直属机构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不履行合同约定;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在兑现政策承诺及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违法但客观造成了企业损失,应当依法对受损企业予以补偿救济。
涉企补偿救济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平自愿、协同联动”原则。
第二章“补偿救济程序”共9条,为《办法》的主体部分,规定了涉企补偿救济申请及受理、核查及协商、调解、评估鉴定、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形式选择、协商调解终止、救济渠道、存档备案等环节的具体内容。
第三章“保障措施”共2条,明确了涉企补偿救济工作的组织保障、资金保障,着力提升工作落地可行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2条,规定了补偿救济单位及工作人员法律责任以及企业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共3条,规定了例外情况、工作日规定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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