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婚假及产假新规与出处(2024年12月1日更新中) | ||||
假期 | 深圳市产假天数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婚假 | 3天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删除晚婚条例,故晚婚假取消 | ||
女员工产假 | 基础产假 | 98天 |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11条 https://www.icucp.com/archives/38521 |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
晚育假 | 0天 |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7年3月21日 https://www.icucp.com/archives/132118 | 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废止后,15天的晚育假是否可以继续执行? 2017年3月21日,《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后,被正式废止。《条例》废止后,“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享受15天晚育假”的规定也不再执行。具体来讲,3月21日0时前已经生育且符合相关规定的,继续享受15天的晚育假;3月21日0时后生育的,不再享受15天的晚育假。 | |
难产假 | 30天 |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11条 https://www.icucp.com/archives/38521 |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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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假 | 80天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 https://www.icucp.com/archives/31793 | 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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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假 |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11条 https://www.icucp.com/archives/38521 | 第十一条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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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员工陪产假 | 15天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 https://www.icucp.com/archives/31793 | 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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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假 | 10天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 https://www.icucp.com/archives/31793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
护理假 | 5-15天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6条 https://www.icucp.com/archives/31793 | 第三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五)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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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时间 | 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10条 https://www.icucp.com/archives/38521 | 第十条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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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时间 | 每天1小时;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 |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17条 https://www.icucp.com/archives/38521 | 第十七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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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假 | 怀孕未满4个月的:15-30天 |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11条 https://www.icucp.com/archives/38521 |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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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4-7个月的:42天 | ||||
怀孕满7个月的:75天 | ||||
计划生育手术假 | 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计1天 |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6条 https://www.icucp.com/archives/132112 | 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三)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计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计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计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计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计14天。 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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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置宫内节育器:2天 | ||||
输精管结扎:7天 | ||||
输卵管结扎:21天 | ||||
妊娠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42天 | ||||
妊娠7个月终止妊娠:75天 | ||||
备注: ①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第几胎,均可享受上述女员工产假及男员工陪产假。 | ||||
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原则上不享受产假。客户如有其他有利于员工的人性化待遇规定的,按其规定。 | ||||
③以上各种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休完。遇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另外计算假期。 | ||||
④需要提交准生证。 | ||||
深圳市企业员工产假假期详解(2024年12月3日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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