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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粤高法〔2023〕10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

粤高法〔2023〕105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相关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应当按照一审辩论终结时政府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统计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考虑到省法院往年转发相关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客观上存在滞后,部分法院根据省法院转发通知时间适用具体赔偿标准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研究,省法院从今年起不再转发年度赔偿计算标准,相关统计数据由当事人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根据政府统计部门发布信息自行查询提供。

另外,由于统计口径调整,政府统计部门今年不再发布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对于丧葬费的赔偿标准统一按照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经济特区标准不同于省内平均标准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8日

附:

(2022年2月15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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