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4]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尚未开展生育保险的地区,应充分利用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可先解决生育医疗费用,将生育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费或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务必于今年年底前开展生育保险工作。
二OO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评论前必须登录!
深圳
HR学习交流群
扫码加我拉你入群
(请务必备注“地区+姓名+职务”)
广州
东莞
隐藏内容,解锁需要登录登录解锁
推 广 返 现
内 训 需 求 问 卷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