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省有关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推动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相关工作,提高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享受医保待遇的便利性,协同解决定点医疗机构部分药品短期供应不足、暂时无法满足参保人用药需求等问题。
二、目的
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是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提升参保人就医购药的便利性、可及性,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定点零售药店纳入普通门诊统筹管理的条件。在信息管理、人员、医保药品管理、财务管理、医保费用结算等方面细化定点零售药店申请纳入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明确参保人在门诊统筹定点药店享受待遇的规定。参保人凭选定的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含互联网医院)通过医保电子处方平台流转的外配处方,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开具外配处方的门诊统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支付比例支付,并纳入参保人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三)明确门诊统筹定点药店药品记账费用的结算方式。外配处方药品的费用,参保人付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后,其余费用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普通门诊统筹定点药店直接结算,直接结算的费用纳入开具外配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医保支付结算标准核算。
(四)做好门诊统筹定点药店价格管理。普通门诊统筹定点药店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为参保人提供价格适宜的药品。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与普通门诊统筹定点药店通过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协商约定医保结算药品的价格加成率、加成限额等。
(五)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市医疗保障部门通过日常监管、智能审核和视频监控等多种方式,严厉打击定点零售药店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依法依规依约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相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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