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与《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相关医疗保障待遇衔接过渡,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出台《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相关医疗保障待遇衔接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就医按规定使用原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累计结余基金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比例支付。
二是明确享受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退休待遇人员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补助,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累计结余基金按照原标准支付。
三是明确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相关政策法规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相关医疗保障待遇衔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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