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22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含有二维验证码封面的2022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可合并财务报表;申请单位2022年度营业收入不足1亿元的,需同时提供1家2022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深圳合作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五)知识产权合规性申明原件;
(六)科研诚信承诺书原件;
(七)自筹资金承诺书原件(由申请单位和合作单位分别出资的,需分别出具,总金额应与项目申请书中填报自筹资金金额一致,且不低于申请的财政资助资金,其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提供自筹资金的,应说明资金来源);
(八)50%以上项目组成员近3个月(即2023年6-8月)的深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应严格按照申请书中项目组成员列表顺序提供;
(九)有合作单位的,需提供合作协议原件;
(十)项目须经科技伦理审查或涉及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十一)根据申请条件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相关佐证材料;
(十二)可以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包括专利和软件著作权,证书有效期应在项目受理截止日期2023年8月31日之前)、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的获奖证书、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证书等资质材料复印件。
特别提醒: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请材料的研究内容、项目组成员和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指标应不低于指南规定指标,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并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一经立项,投入资金总额不予调整,市财政资金申请额与实际下达资助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由项目申请单位和参与单位自筹资金补足。
对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的,我委核实后将不予立项或撤销项目,并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同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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