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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型科研仪器购置评议实施细则(深科技创新规〔2023〕5号)》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深圳市大型科研仪器购置评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深圳市促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2019年,财政部、科技部印发《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对相关内容做出更明确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大型科研仪器购置评议工作,减少重复购置,促进资源共享,提高本市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在对接国家政策的同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分总则、管理职责、购置要求、联合评议流程、购置标准、评议结果运用、附则,共七章二十条。包括制定依据、查重和联合评议范围、联合评议流程、建议购置和不建议购置标准、评议结果运用等内容。

  三、政策要点

  (一)明确了购置评议的范围,即单台(套)利用本市财政资金投入50万元人民币以上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研仪器。

  (二)明确了查重、自行评议和联合评议的标准。购置单位新购单台(套)利用本市财政资金投入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研仪器时,应当在购置前或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市科技创新委提出查重申请;新购单台(套)利用本市财政资金投入5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科研仪器时,购置单位自行组织内部评议;新购单台(套)利用本市财政资金投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研仪器时,购置单位应当向市科技创新委申请进行联合评议。

  (三)明确了利用部门预算和本市财政性资金购置科研仪器的要求。利用部门预算购置科研仪器的,购置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同时提交科研仪器购置计划及评议结果;利用本市财政性资金购置科研仪器的,资金安排部门应当在项目申请过程中要求购置单位提交科研仪器的查重或评议结果。

  (四)明确了联合评议的流程,年度部门预算中涉及单台(套)利用本市财政资金投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研仪器购置的,购置单位应当向市科技创新委提出联合评议申请,通过市共享平台提交《联合评议申请报告》。申报项目中涉及单台(套)利用本市财政资金投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研仪器购置的,购置单位应当在提交申报材料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向资金安排部门提交《联合评议申请报告》,由资金安排部门汇总后,统一向市科技创新委提出联合评议申请。市科技创新委受理联合评议申请并对《联合评议申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提交的《联合评议申请报告》,组织不少于5位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联合评议结果经评议委员会审定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和购置单位反馈。

  (五)明确了科研仪器建议购置和不建议购置的相关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主管部门或资金安排部门应当优先批准存量科研仪器使用率高、共享服务良好的购置单位的申请。

  (六)明确了评议结果的运用,作为科研仪器审批购置及资金资助的重要参考。

相关政策法规: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大型科研仪器购置评议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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