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 条件 | 期限 | 经济补偿金 | 经济补偿计算 | 法律依据 | ||
解除劳动合同 | 协商 解除 | 企业提出 | 不论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条件,都可以协商解除。 | 无要求 | 需支付 | 月工资*司龄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
员工提出 | 从约定 (有或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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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方解除的情形 | 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 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 随时 | 无需支付 | ——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 |
严重违纪。 | |||||||
造成重大损害。 | |||||||
兼职,对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 |||||||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 | |||||||
被追究刑事责任。 | |||||||
预告通知解除 (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 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 | 需支付 | 提前30日通知: 月平均工资×司龄 未提前30日通知: 月平均工资×司龄+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 |||||||
经济性裁员 |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 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裁员:需要裁剪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剪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 提前30日通知: 月平均工资×司龄 未提前30日通知: 月平均工资×司龄+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 |||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 |||||||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 | |||||||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 |||||||
违法解除 | 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随时通知 | 需双倍支付 | 月工资*司龄*2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 ||
员工解除的情形 | 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 在正式用工期内。 | 提前30日书面通知 | 无需支付 | ——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 |
提前3天通知解除 | 在试用期内。 | 提前3日通知 | —— | ||||
随时通知解除 (因企业违法行为) | 未提供约定的劳动保护和条件。 | 随时通知 | 需支付 | 月工资*司龄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 ||
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 |||||||
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利益。 | |||||||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 |||||||
无需通知立即解除 |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 立即解除,无需通知 | 需支付 | 月工资*司龄 | |||
违规违章强令冒险作业。 | |||||||
终止劳动合同 | 劳动者原因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的。 | 随时通知 | 无需支付 | ——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 |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
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 | |||||||
企业原因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或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 | 随时通知 | 需支付 | 月工资*司龄 |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 完成法定程序,随时通知 | ||||||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 |||||||
不得解除或需逾期终止的情形 |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 |||||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 |||||||
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备注 | 1、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时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当时的法律法规,其实主要是指《劳动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动法》第二十四条明确经双方协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也就是说,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的,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线,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旧法规定计算积极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积极补偿,分别计算,再合并相加。 2008年1月1日前注意,补偿金按当时月工资支付,没有上限规定,即使当时其月工资为一万都必须按一万支付。但有年限规定,最长不超过十二年。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都按1年计算。2008年1月1日后注意,补偿金按月工资支付,且工作年限有区别(①月工资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年限无上限规定,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②月工资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只能按三倍计算;年限有规定,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工作时间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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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补偿中的月工资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提前30日通知:月平均工资×司龄未提前30日通知:月平均工资×司龄+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劳动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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