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28日)
粤劳薪[1997]115号
【颁布时间】1997-4-28 (粤劳薪〔1997〕115号)
【已经废止】大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显著,参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部分文件予以废止和明确实施期限的公告(粤人社规〔2021〕28 号)”
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需要,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企业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一)元旦放假一天;
(二)春节放假三天;
(三)国际劳动节放假一天;
(四)国庆节放假二天。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一年未满五年者五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七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十天;满二十年以上者十四天。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三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十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三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三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三十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十五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三十五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十天。
七、职工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八、按国家规定可出国、出境探亲的职工,其探亲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九、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三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六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六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三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十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一个半月工资。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织和与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的新规定执行。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