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其中,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或者课题)牵头单位为深圳市内的,可以由牵头单位联合深圳市内其他参与单位共同申请;
(二)申请单位应当牵头承担或者参与承担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并且在深圳市拥有开展项目的必要条件;
(三)申请单位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财政资助总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四)申请的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财政到账资助资金(以下简称上级到账资金)未获得过本市财政配套资助;
(五)采用前配套方式的项目,上级到账资金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六)采用后配套方式的项目应当是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已验收通过的项目,且上级到账资金日期为2021年及以后;
(七)项目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验收不通过名单,项目申请单位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况,申请单位未列入国家或深圳市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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