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更多+ » 经典法库 » 市监 » 正文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版)

 (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 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监管与指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经营者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合同从事下列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一)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对方订立合同;

  (三)故意隐瞒与实现合同目的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对方订立合同;

  (四)以恶意串通、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

  (五)其他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预先拟定的,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视同格式条款。

  第七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

  (四)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应当履行的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的内容。

  第八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要求消费者承担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权利;

  (六)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八)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第九条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重点行业经营者建立健全格式条款公示等制度,引导规范经营者合同行为,提升消费者合同法律意识。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一般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主要内容,并明确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经营者采用书面形式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应当将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交付消费者留存,并不少于一份。

  经营者以电子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为本办法禁止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印章、账户等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行业或者领域,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根据前款规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应当主动公开,供社会公众免费阅览、下载、使用。

  第十四条 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合同各方具体权利义务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十五条 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充分理解合同条款,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和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设立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格式条款评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等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办法的合同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当事人;

  (三)向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依法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相关工作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不对合同的民事法律效力作出认定,不影响合同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10月1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产品咨询

-=||=-收藏赞 (316)

温馨提示:平台用户上传的有关内容/文章可能包含来源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机关发布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或这些文件的官方正式译文,或发布的任何教程或指导性文章内容等,这些内容仅供学习和参考,万伯智业不保证内容的正确性,用户在使用时应自行核实其准确性和适用性,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学习或参考发布的教程或指导性文章内容而带来的风险与万伯智业无关。

万伯智业千人计划:万伯智业携手行业内十大管理专家,专为快速成长型规模企业,打造了一整套涵盖战略、业务、研发、管理、组织、人才、数字化七大核心领域的实用课程体系。通过分享一系列前沿的管理理念、可靠的测评工具、实战的面授课程以及科学的解决方案,旨在以专业的咨询视角解决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并为成长型规模企业提供模块化的咨询与陪跑服务。点击>:查看更多详细


万伯智业 | 让组织管理更至简-与企业共致远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版)
分享到
1
316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推荐

评论 (0)

登录
立即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
  签 到
请登录后签到
每日签到得5积分,每连续签到7日将额外得20积分

 

积分排行榜
1.Candy56046 积分
2.vr8ryxw5ejn52pe644211 积分
3.chriswin40059 积分
4.4zzv1e8540019 积分
5.老夫子40010 积分
6.Deborah38391 积分

社群

深圳

HR学习交流群

加入
交流群二维码

扫码加我拉你入群

(请务必备注“地区+姓名+职务”)

广州

HR学习交流群

加入
交流群二维码

扫码加我拉你入群

(请务必备注“地区+姓名+职务”)

东莞

HR学习交流群

加入
交流群二维码

扫码加我拉你入群

(请务必备注“地区+姓名+职务”)

单位学习卡


隐藏内容,解锁需要登录
登录解锁

用户中心
用户管理中心复制已复制
提供各种数据概览
客服微信
18718478067复制已复制
客户服务专属联系微信
contact-img
QQ咨询
617680202复制已复制
客户服务专属在线QQ
contact-img
选课
金币充值
企业金币复制已复制
购买“单位系列VIP专题”的用户,账户将获充相应金币
积分充值
我的积分复制已复制
根据积分规则累积积分,或联系我们进行积分充值
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复制已复制
企业法律顾问咨询
推广返现
推广返现复制已复制
推广大使,最高返佣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