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专家委员会管理规定》(深市质规〔2018〕1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18年11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该《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目的、原则、范围,以及专家的遴选条件和聘任程序、专家的权利与义务、专家委员会管理等,对加强专家委员会运用和管理,组织专家开展资金评审、项目验收等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二、背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提出设立专家委员会开展风险评估等工作,体现专家委员会对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在监管工作中决策咨询、技术支持等作用,促进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效落实,提升监管工作水平。
三、目标任务
规范专家委员会的遴选、管理和服务,保障专家委员会工作有效开展,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监管中的作用,提升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
四、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四章,二十一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三条,明确了《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专家委员会组成与适用范围等。
(二)第二章“专家聘任和权利义务”共八条,明确了专家的聘任条件、征集范围、聘任程序、专家职责、权利与义务、续聘与解聘、增补等内容。
(三)第三章“日常管理”共七条,明确了专家评审、专家管理机构及管理机构职责、议事程序、信息管理、工作考评及违规处理等内容。
(四)第四章“附则”共四条,明确工作经费保障、《管理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以及管理规定》开始实施的日期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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