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进行投诉、举报,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或劳动保障举报登记表。(专查、巡查书面审查、移送等案件直接立案受理)
二、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投诉及举报劳动部门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在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投诉及举报人材料不全的告知当事人补正材料。
三、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在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四、经查事实不存在或无法查实存在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存在但情节轻微且已主动改正或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撤销立案;违法事实确凿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并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当组织听证。
五、劳动保障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制作相应的监察文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将监察文书送达当事人。
六、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如对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法院起诉;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结案后三个月内将卷宗总结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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