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灵活就业“4050”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6〕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有利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以下简称“4050”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4050”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4050”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人月缴费基数可按其他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申请缴费基数的办法,自主选择,可实行5年过渡。
二、“4050”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4050”人员凭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凭据、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委托申报协议书和委托代缴的储蓄存折等资料,向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提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
三、“4050”人员的灵活就业证明,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补贴期限、补贴资金的审核划拨等程序,按《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6〕44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享受社会保障“直通车”政策的大龄下岗人员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同级再就业资金全额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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