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独生子女
父母奖励费的通知
渝人发〔2006〕11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财政局:
近日,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级、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生委等八部门联合颁发了《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其中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家和安置地政府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费)规定的,由安置地及时计发,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为了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并结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就我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以下简称独生子女费)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计发范围
凡转业的第二年元月算起,子女年龄不满14周岁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为独生子女费的发放对象。
二、执行标准
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享受独生子女费条件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每人每月按2.5元至5元的标准发放;夫妻同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各按每人每月2.5元至5元的标准发放。
三、计发方式
各区县(自治县、市)自主择业管理服务部门通过查阅档案、走访等方式,及时了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子女和配偶的情况,准确计算出独生子女费的全部数额,可一次性地发放到位也可按月分别发给。
四、经费渠道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独生子女费由各接收安置转业干部所在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解决。
国家制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独生子女费的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重视关心。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加强领导,组织好力量,尽快将独生子女费发放到位,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管理服务的范畴,逐步规范化。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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