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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贯彻渝委办[2006]23号文件有关政策问题解答意见》的通知 (渝人发〔2006〕101号)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贯彻渝委办[2006]23号文件有关

政策问题解答意见》的通知

渝人发〔2006〕10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我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标准的通知》(渝委办[2006]23号)下发后,一些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来人来函询问提高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标准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渝委办[2006]23号文件有关政策问题解答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七月二日

附件:

贯彻渝委办[2006]23号文件

有关政策问题解答意见

一、问:事业单位改为企业的,在改制前退休的军转干部是否纳入解困范围?

答:事业单位改为企业的,在改制前退休并执行事业单位退休政策的军转干部不纳入企业军转干部解困范围。

二、问:执行了渝委办[2006]23号文件规定的生活困难补贴标准后,原生活困难补贴标准是否执行?

答:从2006年1月1日起,渝委办[2003]167号文件规定的生活困难补贴标准停止执行。

三、问:在职在岗企业军转干部月收入怎么确定?

答:在职在岗企业军转干部月收入是指本企业每月向其在职在岗职工发放的诸如非企业军转干部都有的相对固定的收入。

四、问:生活困难补贴是否纳入在职在岗企业军转干部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

答:生活困难补贴应纳入在职在岗企业军转干部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

五、问: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提高后,失业企业军转干部的缴费标准怎么确定?

答:从2006年1月1日起,失业企业军转干部在失业期间,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纳,并按先缴后补的原则由财政给予全额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

六、问:什么是月基本养老金?

答:月基本养老金是指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金额(不包括护理费)。

七、问:师职退休企业军转干部(含转业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生活困难补贴标准怎么确定?

答:1949年10月1日至1950年12月31日参军的,月基本养老金不足1100元的,补足到1100元;1951年1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军的,月基本养老金不足1050元的,补足到1050元;1954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军的,月基本养老金不足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

八、问:若市统计局没有公布上一年度全市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生活困难补贴基数如何确定?

答:若市统计局没有公布上一年度全市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发的基本养老金(不含按比例增发的基本养老金)作为计算生活困难补贴的基数。

九、问:失业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补贴标准提高后,是否可以分摊尚未分摊完的一次性补偿金或安置费?

答:若至2005年12月31日,失业企业军转干部的一次性补偿金或安置费尚未分摊完的,可按新的解困标准继续分摊。

十、问:失业企业军转干部个人缴纳的企业缴费部分的医疗保险费是否可以分摊一次性补偿金或安置费?

答:从2006年1月1日起,若失业企业军转干部的一次性补偿金或安置费尚未分摊完的,可将其个人已缴纳的企业缴费部分的医疗保险费纳入分摊,但不返还本人。

十一、问:哪些属于按比例增发的基本养老金?

答: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比例增发的基本养老金不计入生活困难补贴基数。即其退休后,按渝劳办发[2000]261号、渝劳社办发[2001]220号、渝劳社办发[2001]235号、渝办[2002]10号文件规定增发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补贴或生活补助费),具体项目包括劳模战斗英雄待遇、高级专家待遇、独子待遇、三线待遇、高海拔待遇、反法轮功英雄待遇、少数民族地区补贴、孤寡待遇。具体标准按其退休时基本养老待遇计算办法规定的计发基数乘以增发比例直接确定。

十二、问:对尚未确认企业军转干部身份的怎么处理?

答:对尚未确认企业军转干部身份的,属中央在渝企业的由市经委确认后,报市军转办审核;属市级企业的由其市级主管部门确认;属区县(自治县、市)、外地和无主管企业的由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局确认。对没有向其主管部门或当地人事部门报企业军转干部数据库的企业,其军转干部身份暂缓确认。

十三、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超过退休年龄的失业企业军转干部怎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超过退休年龄的失业企业军转干部,由本人申请,经人事部门确认其身份后,由企业军转干部个人按以下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计发其基本养老金并从人事部门确认其身份之月起纳入基金支付。

㈠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得超过1993年3月。

㈡ 在企业工作期间,应根据本人工资收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口径),按企业职工缴费办法补缴。单位缴费比例按20%缴费比例按同期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确定;失业期间,按同期失业人员缴费办法执行;本人申报的工资收入不得虚报、瞒报。

㈢ 按以上规定完清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个人帐户利息后,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其按规定实施个人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㈣ 补缴2003年10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个人承担,享受了一次性补偿金或安置费的可列入分摊;补缴2003年10月1日及其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企业军转干部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十四、问:已参保并超过退休年龄且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失业企业军转干部怎样享受生活困难补贴?

答:已参保并超过退休年龄且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失业企业军转干部应及时向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办理退休之前,可以暂按失业企业军转干部对待享受生活困难补贴。办理退休之后,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之月起,按退休企业军转干部政策享受生活困难补贴,并实行多退少补。

十五、问:对不符合条件而纳入了解困范围的怎么处理?

答:对不符合条件而纳入解困范围的,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部门负责追回。若企业自行纠正,不予追究;若政府部门查实,立即停止,并通报全市,且在年终扣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部门目标责任制中的安全稳定分和经办人员的目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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